滁州某电器公司因自用办公楼窗幕墙工程施工向滁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吊篮。2019年9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吊篮的租金标准以及安装、移位、拆除费用。2020年1月,滁州某电器公司对吊篮租赁费用进行了确认共计费用19万元。后该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租赁费10万元,余款9万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全部欠款。
判决生效后,履行期已过,滁州某电器公司仍迟迟不肯支付货款,滁州某制造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并冻结银行账户等,被执行人因生意需要发现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缴纳了全部执行款9万元。至此该案顺利执结,标的虽然不大,但让被执行人快速拿到了案款,而高效执行的背后正是执行法官的辛勤努力与默默付出。